第十七条 注重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日常工作数据的收集和运用,不断提高评估工作的科学性和完整性。
第四章 评估程序
第十八条 评估工作与年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同步进行,由市纪委牵头相关职能部门组成检查评估小组组织实施。除年底集中开展综合评估外,平时可根据需要适时开展专项评估。
第十九条 各区县按照评估工作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准备工作台帐,如实填报统计数据,完成体系建设情况自查报告。
第二十条 检查评估小组重点检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汇总分析相关数据和情况,经集体研究后做出综合检查评分。
第二十一条 综合检查、民主测评、民意调查得分分别按比例计入评估总分后,确定各区县的测评得分及排名。
第二十二条 市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撰写全市各区县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年度评估报告,报市委审核后视情进行内部通报或对社会发布。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年度评估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管理考核范围,评估结果作为评价各区县反腐倡廉建设工作的重要反映,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估等级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次为基本合格的区县,建议市委取消其当年先进单位考核评比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市各系统、各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开展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评估工作。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