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督促指导。各级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信息反馈和考核验收,通过下派工作组、督导组和开展专项督查、交叉检查等多种办法,及时发现整改问题,切实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市、市(区)二级联席会议要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事故评析会,对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进行个案剖析,查找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分析影响安全的突出问题和应当吸取的教训,研究提出防范事故的对策措施,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办。
(三)加强信息工作。各地、各部门要明确专人负责专项整治的信息收集、汇总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并于每月25日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3月1日和12月25日前,各地要分别将本地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和工作总结上报苏州市公安交巡警支队办公室(65151270)。遇有重大、紧急事件,要随时上报,杜绝迟报、漏报和瞒报情况发生。
附件二:
2012年苏州市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
2012年是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之年,为维护我市社会消防安全形势稳定,巩固“清剿火患”战役成果,夯实“防火墙”工程建设,建立完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长效监管机制,坚决遏制亡人火灾事故、特别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全市人员密集场所2012年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如下:
一、整治目标
(一)巩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成果,人员密集场所的一般单位基本达标。
(二)公安社区警务平台录入的人员密集场所全年完成至少一次检查。
(三)推动政府建立城市远程监控系统,设有消防控制室的人员密集场所接入政府远程监控系统。
(四)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率达到100%,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达到90%以上。
(五)各级政府挂牌督办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重大隐患9月底前全部完成整改。
(六)人员密集场所外墙保温材料及其附属设施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二、职责分工
根据各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明确专项整治活动分工如下:
(一)宾馆、饭店等餐饮场所,由消防部门牵头,旅游、公安部门配合。
(二)商场、市场、超市等商业场所,由消防部门牵头,贸易、工商等行业管理部门配合。
(三)歌舞厅、影剧院、夜总会、游艺厅、网吧、洗浴等公共娱乐休闲场所,由消防部门牵头,其它相关部门配合。
(四)医院、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老年公寓、福利院等公共服务场所,医院由卫生部门牵头,学校、托儿所、幼儿园由教育部门牵头,老年公寓、福利院由民政部门牵头,高层公寓由住建部门牵头,消防部门指导配合。
(五)体育场馆、展览馆、博物馆、图书馆、会堂等人员集中场所,由消防部门牵头,文广新、体育部门配合。
(六)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港口码头候船室,由交通运输部门牵头,公安、消防、苏州火车站等部门或单位指导配合。
(七)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车间及员工集体宿舍,由当地政府及安监、公安等部门牵头,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公司)负责落实、消防部门负责指导和检查。
三、工作措施
(一)认真对照“清剿火患”战役期间排查的底数再次梳理、排查,开展新一轮全市性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大检查。
(二)依法加大对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场所的临时查封力度;加大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拒不整改隐患及违法行为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强制执行力度;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的用火用电管理,对违章用火用电的人员要依法予以行政拘留;依法取缔无证无照人员密集场所。
(三)切实做好和跟踪人员密集场所重大消防隐患整改工作,对2011年度人员密集场所重大消防隐患单位现状进行跟踪回访。
(四)进一步深化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加大消防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力度。
(五)切实加强专项整治活动督查,通过不同形式,组织各相关单位经常性的联席会议和重点时段重点领域的联合执法。
四、工作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的时间为2月至11月底,分动员部署、排查摸底、联合执法、严防严查、督查验收五个步骤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月1日- 3月10日):各地区要结合实际、统一部署,分级分类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通过召开工作部署会议、新闻发布会、媒体宣传、发布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告知此次专项整治的对象、目标和要求。
(二)排查梳理阶段(3月11日- 4月15日):各地区和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行业单位开展排查摸底,对“清剿火患”战役期间的底数和现状现将进行梳理,确定重点工作对象和地区。
(三)隐患整治阶段(4月16日- 9月30日);各地在此期间要将工作重心放在人员密集场所的监督检查上,加大监督抽查、检查频次,大力推行错时工作制度的落实,动员所有消防力量深入开展巡防工作,要严防死守,确保期间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
(四)联合执法阶段(10月1日- 10月31日):各地区要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加大执法查处力度,对一时难以整改且一旦发生火灾将可能造成群死群伤的重大火灾隐患要采取临时查封措施或及时报告当地政府,采取果断措施,依法责令停产停业进行整治,对非法经营的场所要坚决予以取缔。整治工作要确保执法程序到位,隐患整改到位,关停、取缔措施到位。
(五)督查验收阶段(11月1日- 11月30日):由市安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对各行业组织开展专项整治督查验收工作,总结专项整治情况,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消防支队,负责专项整治日常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情况汇总上报工作,办公室主任由消防支队分管领导担任。市教育、交通运输、民政、商务、文广新、卫生、旅游、安监、工商等部门要明确有关人员担任专项整治工作联络员,参加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
(二)认真落实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人员密集场所安全监管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和“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履行本地区本部门监管领域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监管职责,切实做好专项整治工作。各地也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的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负责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领域的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落实监管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协作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统筹、明确工作责任,树立责任意识,掌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律、工作特点,研究工作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主管部门负责、行业部门配合和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的良好局面。要建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扩大监督检查面,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对经整改后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或拒绝整改的人员密集场所,有关行政许可部门要依法吊销其相应行政许可,当地政府要依法组织关闭;对无证无照进行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人员密集场所,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