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深入开展重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1.坚持重大隐患政府挂牌督办制度。一是继续实行重大事故隐患挂牌整改。全市三级政府挂牌整改重大隐患不少于500个,其中市级挂牌51个。明确挂牌整改项目的跟踪督办部门、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要求。二是加强挂牌重大隐患整改的现场跟踪督办,各级安委会每年组织现场督查或现场办公不少于2次。三是根据《苏州市各(市)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切实强化职能部门对重大隐患的跟踪与监控工作责任,确保重大隐患不发生事故。
2.开展重点领域隐患定期排查工作。一是组织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危化品储运、外来人员集居地、城乡结合部小微型企业、建筑工地以及工程运输车辆等领域的事故隐患大排查。二是继续督促高危企业落实隐患自查自纠“四项制度”、隐患整改“五到位”制度,突出强化危化品生产企业、冶金企业、存在严重职业危害因素企业、道路交通运输企业事故隐患的自查自纠工作。三是组织7月份全市第四个“隐患集中排查月”活动,发动全市各级各单位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监管“盲区”,解决“老大难”隐患,消除各类事故风险。
3.完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一是根据《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规定,制订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细则,落实各级政府和部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督促工作责任,明确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安全监管综合部门对同级其他职能部门及下级政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与指导职责。二是明确“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落实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组织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的职责,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事故隐患的认定和整改,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进度和应急预案“五到位”。三是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零报告”制度和隐患整改协调机制,每年6月末和12月末监管职能部门分别向本级政府安委会和上级监管部门报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各级政府领导加强对重大隐患排查整改的督查协调,促进重大隐患的及时有效整改。
(三)继续开展重点领域安全专项整治。
1.深入开展六个领域安全专项整治。一是开展道路交通领域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校车、危险品运输车、工程运输车、运输单位挂靠车辆等,严厉打击道路交通违法违规行为。二是结合“清剿火患”专项行动和“防火墙”建设,开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设施专项整治,重点整治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外来人员群租房、“三合一”等九小场所火灾预防措施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三是开展危化品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城市(镇)建成区内危化品企业和高危装置安全监控设施使用情况,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储存危化品行为。四是开展企业职业病危害企业专项整治,重点整治电子、皮革箱包、木制家具等行业的违规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化学品、作业现场有毒物质超标、员工基本防护设施不到位等行为。五是开展建设工程施工专项整治,重点整治小型建筑工程非法建设施工等行为,督促在建项目的深基坑、高支模、大型建筑机械安全质量标准与制度执行落实情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转包分包行为。六是开展住宅电梯安全专项整治,通过对各类高层建筑、民用住宅电梯的检验检测和维修改造,消除安全隐患,保障安全运行,并推动我市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尽快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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