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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第18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哈尔滨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再生水利用管理,保护和节约水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哈尔滨市节约用水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再生水利用的规划、建设、运营及其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再生水,是指污水经过净化工艺处理后,达到国家规定的水质标准,可以在生活、市政、工业、环境等范围内使用的非饮用水。

  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办法,负责本市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水资源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再生水利用的日常工作。
  市、县(市)发展和改革、财政、城乡规划、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卫生、城市管理、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公安消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再生水利用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再生水利用的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节水意识。

  第六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制定具体鼓励政策,鼓励并引导各类社会资金参与再生水利用系统的建设和运营。

  第七条 市、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环境保护、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再生水利用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节约用水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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