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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城居保养老金领取人员每年应当按照城保机构的要求进行身份确认。未经身份确认的,城保机构应当停发养老金,待其身份确认后予以补发。

  第二十九条 城居保基础养老金标准可根据国家、省规定以及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六章 与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第三十条 参保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参保人跨统筹地转移的,可将其保险关系及个人账户资金转入新的参保地。暂时无法转移的,可将保险关系暂存于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七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城居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三条 城居保基金中社会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得占用个人账户基金。

  第三十四条 市城保机构应当设立城居保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基金收入户用于归集城居保缴费,定期将保险费转入财政专户。基金支出户应当留存一定的周转金,确保城居保待遇按时足额发放。

  第三十五条 市城保机构应当将征缴的保险费解缴到城居保基金收入户,并及时转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第三十六条 市城保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居保基金的财务、统计等制度。市、区城保机构每年按规定编制城居保基金收支预决算,经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核定,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除国家基础养老金补贴、省参保缴费补贴外,市、区人民政府的缴费补贴、养老金补贴列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并按时拨付城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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