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每年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一年期居民存款利率计息。
第二十一条 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本人养老金,任何人不得提前支取或者挪作他用。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出现以下情况,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其个人账户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在缴费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二)在领取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个人账户剩余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者指定受益人;
(三)在缴费期间去国外、境外定居,已取得外国籍的,个人帐户中的资金扣除政府补贴,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中断缴费的,其个人账户由城保机构予以保留并计息;继续缴费的,将个人账户资金、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一)年满60周岁;
(二)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城保机构指定的代发机构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六条 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一个月携带社会保险卡(册),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手续,经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核查、区城保机构确认、市城保机构审核后,自年满60周岁次月起按月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或者相关人员应在一个月内到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手续。
第二十七条 参保人每月领取的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养老金为每人每月65元;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除以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系数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