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参保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年缴费标准分别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0个档次。参保人在一个缴费年度内自主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按年度缴费至60周岁。
缴费档次可依据国家和省规定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
第十三条 参保人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缴费年限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以补缴所差年限的个人缴费,城居保实施当年一次性补缴的享受政府补贴,累计缴费年限为15年;中断缴费人员可按所选缴费档次补缴间断年份的保险费。
城居保实施时,参保人年满60周岁的不缴费。
第十四条 参保人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养老保险费。
第十五条 参保人参保缴费享受政府补贴,补贴标准为:选择每人每年100元档次的,每年补贴30元。在此基础上,缴费档次每提高一档,补贴标准增加5元。选择500元以上档次的,不予增加补贴。
第十六条 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参保缴费,除享受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政府补贴外,每人每年政府为其代缴80元,其余部分个人承担。
第十七条 参保人当年未缴纳保险费的,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
国家和省对不享受政府缴费补贴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资助。在个人缴费基础上,原则上对每名参保人每年资助最高不超过1000元,累计不超过4万元。
第四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城居保个人账户应当记录参保人缴费信息、养老金支付信息等内容。
第二十条 个人账户资金包括: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资助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产生的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