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城保机构负责辖区内城居保参保登记、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保险待遇核定、档案管理,并对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的业务办理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负责对参加城居保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的参保资格、缴费信息、待遇领取资格的初审和信息录入等工作。
社区代办员应当做好城居保参保登记、缴费档次选定、待遇领取、保险关系转移等工作基础材料的收集与上报。
公安、财政、审计、民政、残联等行政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居保工作。
第二章 参保登记
第七条 城镇居民应当携带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或者城保机构指定的社区代办员申请参加城居保,填写《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八条 城镇居民是一至二级重度残疾人的,应当提供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九条 社区代办员应当于当月20日前,将城镇居民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
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应当于当月25日前,将社区代办员提交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登记表》等材料报送区城保机构。区城保机构对信息系统中参保人员的登记信息进行确认后上报市城保机构,市城保机构应当建立参保人个人账户,并按规定核发社会保险卡(册)。
第十条 登记内容发生变更的,参保人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区代办员申报或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一条 城居保基金包括:
(一)参保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政府补贴;
(三)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助;
(四)城居保基金的利息;
(五) 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