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哈政发法字[2011]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哈尔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城镇居民老年时的基本生活,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管理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6周岁 (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第四条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居保)遵循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
第五条 城居保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
城居保基金实行市本级和县(市)级统筹。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的城居保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城保机构),负责指导各区业务办理,统筹市、区基金管理、建立管理个人账户,发放养老金、办理保险关系转移和信息变更等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