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宣布失效和修改部分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南政〔2010〕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为了更好地适应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需要,按照《海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0〕55号)的要求,州人民政府对1990年1月至2009年12月发布的10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州政府决定:
一、对主要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的,制定没有合法依据,或者与同阶位其他规范性文件相互抵触的以及条文的具体表述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情况、新任务和新要求明显不一致的,所针对的问题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消失、实际工作中已不适用的14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
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9件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三、对有关条款与新的法律或已经修改的法律、党和国家新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6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目录见附件3)。
本决定废止、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各级人民政府、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并切实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废止、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本决定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其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的内容不得继续执行,确定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并结合工作实际,及时提出修改意见,报州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1、州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州政府决定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州政府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州政府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14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