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将《
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
五十条第十项中的“经核实后按照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作停机处理”修改为“通知通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6、删去《
黑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二十项。
二、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执行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1、删去《
黑龙江省农业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
二十六条第二项。
2、删去《
黑龙江省耕地保养条例》第
十九条。
3、删去《
黑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
三十条。
4、删去《
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
四十条。
5、删去《
黑龙江省义务教育投入条例》第
三十七条中“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征收部门按每逾期1日加收应缴2%。的滞纳金”的内容。
6、删去《
黑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第
二十九条中“处理”一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