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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51号)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1年12月8日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12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1年12月8日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下发的《关于做好地方性法规中有关行政强制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对现行有效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清理。黑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对以下12部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一、将下列有关行政强制措施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修改

  1、删去《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

  2、删去《黑龙江省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3、删去《黑龙江省文化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将《黑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第三十六条中的“所需直接费用由货主承担”修改为“所需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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