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编制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应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编制报告。具体包括:
(1)企业的基本情况;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情况。具体包括,2011年收入上缴执行数(即实际上缴的2010年度国资收益);2011年企业预计实现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及按此测算的2012年预计收入上缴数(即预计上缴的2011年度国资收益);具体说明2012年比2011年增加(或减少)的主要因素。
(3)企业提出的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建议的项目情况。包括支出项目的情况;支出的内容及依据;支出的性质分类。
2.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表。
各相关企业应按要求填制《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测算表》(财资预企01表)、《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测算明细表(应交利润)》(财资预企01-1表)、《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财资预企02表)、《上海市企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明细表》(财资预企02-1表)。
六、预算编制步骤和时间安排
(一)各相关企业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及时编制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并于2011年12月30日前报主管预算单位。
(二)各主管预算单位在收到企业上报的预算后,应进行及时审核、汇总,并按规定编制2012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建议草案,于2012年1月15日前报送市财政局。预算单位在上报时应按要求将有关材料的电子文档和纸质材料各一份,报送市财政局。
(三)市财政局在编制2012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时,将根据市本级财政预计当年可取得的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情况,按照重要性和不列赤字原则,编制当年预算收入和支出,商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后,具体编制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市财政局应当自市人民政府批准市本级预算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预算批复至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应在市财政局批复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批复所监管企业,并抄送市财政局备案。经市政府批准的预算,未经规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
七、工作要求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认真做好本单位预算编制的各项工作,确保2012年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编工作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