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支出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予调整。对当年度超收收入,或遇国家、本市出台有关政策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增加支出内容、调整支出项目的,预算单位应按照市财政局印发的《关于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动态调整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的有关规定,提出超收收入新支出项目的安排建议和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再根据市财政局下达的预算调整通知,执行预算支出。
第八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支出,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国有资本战略重组和重点发展产业的战略投资。各预算单位在具体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本性项目支出时,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出具市政府批准文件,并根据《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资委关于对部分市属经营性国资实施委托监管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45号)的要求,明确项目的具体出资人以及资金到位的具体时间要求。
第九条 资本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直接拨付到市政府明确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单位,由其拨付项目具体投资人或项目投资受款单位。
第十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支出,主要用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支出。各预算单位在具体执行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费用性项目支出时,应向市财政局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费用性支出的具体项目和受款单位。
第十一条 费用性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按国库直拨的办法,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
第十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其他支出,主要是依据国家和本市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的任务等,统筹安排确定的支出,包括国资监管方面的支出和安排划转社会保障等支出。
第十三条 其他项目支出在具体办理资金拨付时,市财政局根据预算单位的书面申请,并经审核后,按国库直拨的办法,直接拨付到受款单位。对于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划转社会保障等支出,由市财政局直接办理预算划转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