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按照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预算管理要求,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财政局
二O一一年十月十八日
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提高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根据《上海市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管理,适用本暂行办法。
第三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支出,包括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以下简称“其他支出”)。
第四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项目,由预算单位根据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对本市产业发展、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以及国资监管等意见作出安排。对因收入规模限制,上一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未足额安排支出的资本性支出,预算单位在安排当年国有资本预算支出时优先安排。
市财政局统筹年度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规模,以及预算单位编制的预算建议草案安排的支出项目,确定资本性支出、费用性支出和其他支出,形成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的内容。
第五条 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应严格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确定的项目支出内容执行,遵循先收后支的原则,区别轻重缓急,分阶段拨付。
第六条 各预算单位应严格按照市财政局下达的市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批复的明细支出项目,组织所监管单位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