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自行封闭的阳台或安装铁栅栏超出墙面;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四)擅自依附房屋设置设施、安装设备,屋顶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加大房屋荷载或挖掘地面,扩大房屋使用空间;
(五)擅自拆改房屋结构,对房屋进行改建、扩建;
(六)穿凿楼面增加楼面及外立面负荷;
(七)擅自在房屋上锚固或拉锚;
(八)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九)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十)损坏房屋节能设施;
(十一)使用不符合防火安全要求的装修装饰材料;
(十二)改变生活污水排放设施;
(十三)擅自改变住宅房屋设计用途;
(十四)建筑物外吊挂物品,阳台堆放物品超出护栏;
(十五)在公共场地和楼道间乱堆乱放杂物,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一条。
二十四、删除第五章住宅区与物业管理整章,即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共七条全部内容。以后条款顺减。
二十五、第四十七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申请人提交错误、虚假的材料申请房屋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非法印制、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变造的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的,由房屋登记机构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二条。
二十六、第四十八条第三款修改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销售商品房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按已收预付款的10%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已收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作为修改后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二十七、将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合并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扩大承重墙原有门窗尺寸、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改变住宅外立面、在外墙上开门、窗的;改变生活污水排放设施的,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可对装修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