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旅游市场秩序规范有序,无超范围经营,无虚假广告,无黑车、黑导、黑社,无重大旅游投诉的,记1分;不符合要求的,记0分。
(十二)旅游商品开发建设 (1分)
积极研发具有本地特色的旅游新产品,引导、扶持旅游纪念品和旅游商品的生产和销售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十三)旅游安全
当年发生旅游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不能参加当年各种旅游评比。
三、加分类(总分90分)
(一)成功创建广西优秀旅游县的,加10分;启动申报创建广西优秀旅游县工作的,加5分。
(二)旅游主管部门和辖区内旅游企业获得国家、自治区、市级旅游主管部门表彰的,分别加9、5、3分。以最高项加分一次。
(三)凡为旅游景区(点)配套的辖域专用旅游交通线路建设,经核对辖域交通部门提供的当年投入凭证后,每投入300万元得1分,累计加分,最多加5分。
(四)当年入境旅游者接待人次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10%加1分,累计加分,最多加3分;国内游客接待人次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20%加1分,累计加分,最多加3分;旅游总收入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每增长1000万元加0.5分,累计加分,最多加2分。
(五)当年新增旅游户外大型宣传广告牌每一块加2分,最多加8分。
(六)在国家、自治区、市级新闻媒体连续播放刊登旅游宣传广告1个月的,每一条分别加10、5、2分;在国家、自治区、市级媒体刊物发表旅游文章的,每一篇分别加5、3、1分;旅游信息被省部、市厅、市级主管部门采用的,每一条分别加5、2、1分。此项最多加10分。
(七)当年国家、自治区、市级旅游工作会议在本辖区内召开的,分别加10、5、3分。以最高项加分一次。
(八)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当年新增4A、3A、2A级景区,分别加10、5、2分。以最高项加分一次。
(九)当年新增世界地质公园、自然文化遗产等,加10分(仅加分一次)。
(十)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新成立国际、国内旅行社,分别加5、2分。以最高项加分一次。
(十一)在完成任务的基础上,新增旅游饭店四星级、三星级(或省级绿色饭店)、二星级,分别加5、2、1分。以最高项加分一次。
四、扣分类(累计扣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