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成任务的,记3分;完成任务100%-95%的,记2分;完成任务95%-90%的,记1分;完成任务90%以下的,记0分。
5.旅游业总收入占GDP比例
旅游业总收入相当于本县(市、区)GDP比例比上年提升2个百分点以上的,记3分;提升1-2个百分点的,记2分;提升1个百分点以内的,记1分;比例比上年下降的,记0分。
(五)旅游规划编制 (4分)
1.2005年以来编制(修编)县(市、区)旅游业发展规划(含策划,下同),记1分。没有编制(修编)县(市、区)旅游业发展规划的,记0分。
2.当年编制旅游景区(点)规划并通过政府或有关部门审批的,每1个记1分,累计记分,最多记3分。没有的,记0分。
(六)旅游宣传促销 (13分)
1.旅游宣传有促销经费,比上年增长40%以上的,记3分;增长20-40%的,记2分;增长20%以内的,记1分。没有增长的,记0分。
2.积极参加市级以上旅游主管部门要求参与的各类旅游促销推介活动的,记2分;每少1次,扣1分。
3.结合本地实际,制订了旅游市场营销目标、计划,并组织实施的,记1分;未制定的,记0分。
4.举办旅游节庆活动的,记2分;没有举办的,记0分。
5.其它节庆活动中有旅游板块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6.本地主流媒体有旅游专栏专版的,记1分;没有的,记0分。
7.市级以上媒体有本地旅游活动宣传动态报道的,记2分;没有的,记0分。
8.当年县(市、区)新增旅游宣传品等,记1分;没有的,记0分。
(七)旅游资源 (2分)
当年新增省级以上的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文化(文物)保护单位等,记2分;没有的,记0分。
(八)旅游产品 (11.5分)
1.对旅游产品开发建设有明确的目标和举措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2.有本地旅游形象标识和主题口号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3.有一处以上旅游景区(点)能开展定时文艺表演的,记0.5分;没有的,记0分。
4.全市新增A级景区13个、全国景观旅游名镇(村)2个、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4个。金城江新增任务3A级1个、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宜州新增任务4A级1个、全国景观旅游名镇(村)1个;罗城新增任务3A级1个;环江新增任务3A级1个;南丹新增任务4A级1个;天峨新增任务3A级1个;东兰新增任务3A级1个、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巴马新增任务4A级1个、3A级2个、全国景观旅游名镇(村)1个;凤山新增任务3A级1个、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都安新增任务3A级1个、广西工农业旅游示范点1个;大化新增任务3A级1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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