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84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旅游工作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旅游工作目标管理,推动我市旅游工作再上新台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条 考核对象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条 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
每年考核内容及评分细则(附件)。
第三条 考核组织实施
考核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旅游局组织实施。
第四条 考核时间及方法
实行日常督促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年度考核实行百分加减分制,按以下三个步骤进行:
(一)自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考核内容和考核办法进行自查打分,并于当年12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分别以书面形式和表格形式报市旅游局(自查打分情况须提供相关的依据);
(二)复查。在次年1月上旬,市旅游局对照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查报告,结合日常检查情况,经复核后,进行综合考评,测算出目标考核得分;
(三)审定。市旅游局将考核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五条 考核奖惩
(一)依据考核得分,总分110分以上为“优秀”、80-110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三个等次,“合格”以上等次给予适当奖励,总分前三名的授予“旅游发展先进县”称号。
(二)考核为“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
(三)对弄虚作假、谎报成绩的,将追究相关单位及单位负责人、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考核结果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