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通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市交通局、河池公路局、市扶贫办、市西部办。
(三)农、林、牧、渔、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水利局、市西部办。
(四)城镇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委、市市政管理局。
(五)科教文卫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教育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
(六)旅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市旅游局。
(七)农村私人建房投资责任单位:市建设规划委。
(八)商贸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商务局。
(九)其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市统计局负责布置填报。
五、组织实施和上报要求
(一)组织实施方式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责任分工,将列入2009年计划开工的建设项目和2008年结转下来的续建项目,逐个分解到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认真组织实施。
2.各责任单位要负责将旬报表式布置到各项目建设单位,并负责督促、指导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旬报一览表》、《城镇、工矿区和农村私人建房情况旬报表》(表式见附件)有关数据。
(二)上报时间和要求
各责任单位负责跟踪收集各项目建设单位的投资完成情况,填报《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旬报一览表》和《城镇、工矿区和农村私人建房情况旬报表》,并负责审核、评估责任范围内项目建设单位的报表数据质量,于每月的8日、18日、28日前将各项目单位的旬报表按属地统计原则报当地县(市、区) 统计局;各县(市、区)统计局于每月的3日、9日、19日、前将综合汇总后的旬报数据报市统计局,由市统计局统一汇总于每月的5日、10日、20日报市人民政府。
(三)各项目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每月除报《旬报》数据外,各县(市、区)统计局原下发的《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基层标准表H101-1表》、《房地产开发项目情况X203表》和《城镇、工矿和农村私人建房情况桂H102表》的统计填报工作继续执行,并按原统计制度规定的上报时间、指标填报要求如实按时报送相关数据。
六、建立联审、核查、评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