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健全汛期值班和速报制度,落实值班人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健全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落实好汛期值班安排,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必须保证手机24小时开机,确保通讯畅通。汛期坚持24小时值班。对辖区内发生的地质灾害,特别是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地质灾害,必须在接到灾情报告后2小时内报市级人民政府。对因故影响信息报送工作的,视情况通报批评,对处置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和切实加强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工作,国土、气象、水文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积极做好汛期雨情、水情、气象的预测预报工作,努力提高汛期地质灾害水文气象预警预报业务水平。
(七)加强领导,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组织机构。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地质灾害防灾救灾指挥部,由县(市、区)长担任总指挥长,分管副县(市、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国土局、民政局、人民武装部、卫生局、气象局、水利局、交通局、公路局、建设局、教育局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各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紧密配合,认真做好各项地质灾害防灾救灾工作。
(八)各县(市、区)政府及各部门在认真履行职责的同时,要加强交流与协作,及时编制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1.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县(市、区)地质灾害实际情况,编制县(市、区)年度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2.气象、水文部门要认真做好雨情、水情的预测工作,及时做出强降雨和洪水预报,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地质灾害防治主管部门。
3.水利部门负责制定辖区内堤坝、水库及水利设施的地质灾害防治预案并组织实施。
4.建设部门要全面掌握灾害易发地区群众居住分布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点的规划审批和建设管理。
5.民政部门要做好灾区群众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工作。
6.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用于地质灾害防治和救助工作。
7.安监部门要加强对矿山企业尾矿库区、废渣堆放点、采场和采空区的巡查及检测,特别要防止采空区、采场的高边坡、满载的尾矿库和废渣堆放点因强降雨等因素引发的地质灾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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