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的;道路运输和水上运输超速、超载、超员和超限的;
(七)不依法履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工作职责的;
(八)不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危险工序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九)拒不执行安全生产执法指令或阻挠、抗拒执法的;
(十)谎报或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十一)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或建设施工行为。
三、行动方式与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和监管部门专项执法两种方式实施。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活动,采取联合执法行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行为,采取专项执法行动。
(一)联合执法行动。根据《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规定,联合执法行动按以下分工执行:
1.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采矿( 煤矿和非煤矿山)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经委、环保、工商、供电等部门参加。
2.安监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联合执法行动,经委、商务、质监、环保、工商等部门参加。
涉及运输、邮寄、废弃环节的,分别由交通、邮政、环保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参加。
3.公安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联合执法行动,安监、监察、交通、质监、经委、工商等部门参加。
4.交通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海事、工商、环保、质监等部门参加。
5.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打击非法建设施工联合执法行动,交通、水利、供电、监察、安监等部门参加。
6.经济管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非法生产、经营民用爆炸物品联合执法行动,公安、监察、安监、环保、交通、工商等部门参加。
7.工商部门负责牵头打击重点行业(领域)无照经营活动,安监、公安、监察及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二)专项执法行动。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履行相应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按本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法定权限,对管辖行业(领域)采取专项执法行动。
四、组织形式与实施手段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各级各部门在管辖区域、监管行业(领域)内按规定要求组织实施。具体组织形式和实施手段如下:
(一)组织领导。县(市、区)人民政府成立安全生产执法行动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有关部门按本方案规定的职责和要求具体开展执法行动。
(二)分级负责。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由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具体实施。
(三)实施手段。执法行动采取现场监督检查、下达执法指令、媒体跟进曝光、教育惩戒结合4 种手段实施。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非法生产经营活动,由当地人民政府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置。
(四)执法行为。执法行动应当派出专业执法人员执行。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立案查处。发现严重不具备安全条件仍在组织生产的,或存在重大隐患逾期不改或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采取强制措施,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法吊销或撤销其安全许可。有关部门撤消或吊销违法企业的行政许可后,应当向工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通报,工商部门应当跟进吊销工商执照。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应当及时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按法定程序决定关闭。
(五)登记建档。执法行动中发现的非法活动和违法行为,执法部门应当逐一登记建档,逐级上报。
五、工作步骤
(一)细化工作方案,抓好行动部署(5 月10日前)。
1.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制定并下达负责监管行业或领域的执法行动计划,并于5 月10日前在本系统部署完毕,同时将计划和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并分别于5 月10日前部署完毕;同时将方案和部署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有关部门根据本级政府的行动方案和上级部门的行动计划,细化方案内容并严格组织实施。
(二)组织执法检查,开展打击行动(5 月底至12 月)。各县(市、区)及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地非法违法活动发生情况,以及各时期、有关行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具体安排联合执法行动和专项执法行动。敏感时期、重点时段、重大活动之前,应当加强高危行业安全执法行动;高温季节和重大节日前,应当加强烟花爆竹行业的安全执法行动;雨季、汛期应当加强煤矿和非煤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建筑施工行业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突击安排“打非”联合行动。第四季度是烟花爆竹生产和交通运输旺季,应当加强对烟花爆竹和运输行业进行现场安全执法检查。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具体安排好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计划。
(三)组织“回头看”,巩固扩大执法成果(10 至12 月)。负责本次执法行动的有关部门,第四季度要派出执法人员“回头看”,跟踪监督整改落实情况和取缔关闭执行情况。对发现责令关闭而未关闭的,或取缔后死灰复燃的,或逾期不改且拒绝改正的,要采取严厉的强制措施。必要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力量依法捣毁非法生产窝点、扣押设备、没收非法产品,确保非法生产经营场所关实关牢关死。
六、工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