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各级人民政府对“三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并进行全面总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于11月20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11月下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开展综合督查,并将全市开展“三项行动”的情况报市人民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本行业(领域)的“三项行动”。建立“三项行动”领导小组,制订工作方案,迅速动员部署。要按照《广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暂行办法》有关要求,落实责任。各级政府主要领导负责辖区内“三项行动”工作的组织领导,分管领导和其他副职领导负责分管部门、行业(领域)“三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各有关部门也要按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本部门管理或者指导的行业(领域)、下属或者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三项行动”。同时,要督促企业法定代表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针对“三项行动”内容,落实安全生产各项措施,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安全生产。
(二)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立足于治大隐患、防大事故,集中整治一批重大事故隐患,切实消除当前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治理违规违章现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且难以整改到位的单位,该关闭的坚决关闭、该取缔的坚决取缔。要狠抓重点行业(领域)和企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推进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高危行业产业结构,加大安全投入,加快安全技术改造,淘汰落后生产能力,提高安全基础保障水平。要组织开展职业安全健康检查,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障条件。要加大汛期、“十一”、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和关键节点的安全防范,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三)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各地、各部门、各企业和单位要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结合起来,重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对安全治理过程中的重大隐患和问题,及时组织联合执法、专项执法督促解决;要把“三项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安全生产监管队伍“ 三项建设”结合起来,研究把握安全生产规律,完善和落实治本之策,推进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把“三项行动”与实施安全生产许可、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日常监管等工作结合起来,与解决当前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结合起来,加强安全监督管理,采取经济、法律、教育以及必要的行政措施等综合手段,统筹兼顾,务求实效。
(四)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要协调执法行动,严格行政执法,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健全完善和落实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依法严厉查处。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严肃追究责任,坚决惩处生产安全事故涉及的瞒报事故以及失职、渎职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检查,强化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监管、行业管理职责的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建立“三项行动”工作督查通报制度,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市、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通报重大问题执法解决情况、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情况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每月23日前将“三项行动”开展情况报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六)广泛宣传,深入发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附件:1.河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2.河池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3.河池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
二○○九年五月八日
附件1
河池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有序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全市重点行业和领域展开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主要任务与查处范围
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采取执法行动。重点打击和查处以下行为:
(一)无证照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和建设施工的;
(二)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三)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四)未经许可私采滥挖、越层越界开采的矿山和违规排放或擅自加高的尾矿库;
(五)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的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未经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擅自建设或使用的;存在重大火灾危险的建设项目,未经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