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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3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79号)要求,为全面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年”各项工作,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努力建设本质型生产经营单位,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国庆60周年和第六届中国-东盟博览会安全稳定,确保我市全面实现全年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确保重大建设项目成为“安全工程”,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成立河池市“三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战明国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市安委会主任

  副组长:陆 程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梁日端  市监察局局长

  周昌健  市安委会副主任、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成 员: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发改委、经委、教育局、公安局(交警支队、消防支队)、监察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国资委、应急办、环保局、广电局、工商局、林业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安全生产监管局、旅游局、粮食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农机局、供销社、气象局、地震局、河池海事局、河池公路局、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河池供电局、河池日报社等单位各一名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执法行动工作组、治理行动工作组、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督促检查工作组和综合协调工作组。

  (一)执法行动工作组。

  组长:刘大勤(市监察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委、教育局、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水利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河池海事局、农机局、河池供电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执法行动工作。

  (二)治理行动工作组。

  组长:黄宝庆(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经委、公安局、监察局、国土资源局、建规委、交通局、公路局、水利局、教育局、质监局、安全生产监管局、环保局、工商局、旅游局、水产畜牧兽医局、河池海事局、农机局、河池供电局,中石化广西河池分公司、中石油广西河池分公司、河池机场公司。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治理行动工作。

  (三)宣传教育行动工作组。

  组长:梁耀德(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宣传教育行动工作。

  (四)督促检查工作组。

  组长:蒙有评(市安全监管局纪检组长)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是负责督促检查“三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五)综合协调工作组。

  组长:莫华(市安全监管局副局长)

  成员单位: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综合协调工作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三项行动”的日常事务工作。

  三、重点范围和内容

  (一)“三项行动”的对象范围是全市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包括:

  1.全市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及设施,特别是列入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330亿元、技术改造投资73亿元的项目;

  2.列入自治区、市、县、乡、村委会五级年度重点监督整治的隐患单位和2008年以来历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安全专项检查、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治理不到位的企业、单位;

  3.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物品、冶金、有色、石油、电力等工矿企业;

  4.道路交通、水运等交通运输企业和渔业船舶、农机、水利等企业单位;

  5.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网吧、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6.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

  7.受自然灾害影响容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企事业单位、居民区和场所;

  8.近三年来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单位。

  (二)“三项行动”的重点内容。

  1.执法行动。根据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和非法违法活动状况,突出对煤矿、非煤矿山(含尾矿库)、道路交通和水上交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等重点行业(领域)和消防重点场所开展执法行动。重点对下列行为依法进行打击或查处:

  (1)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施工的;

  (2)未经依法取得安全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3)关闭取缔后又死灰复燃或吊销安全许可证后继续从事矿山开采(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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