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扶贫资金项目管理。
要围绕整村推进扶贫开发规划的实施尽早做好项目准备和扶贫资金投向计划,确保项目计划早下达、早实施、群众早受益。扶贫资金的安排使用要严格执行项目报批、集体决策、公告公示、专户管理等制度。在2008 年开展扶贫资金监管专项治理的基础上,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薄弱环节,要进一步完善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制度,巩固专项治理成果。对需要专业单位施工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或邀标,由扶贫、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集体讨论决定施工单位。各县(市、区) 要以书面形式,将项目计划通知项目所在的乡(镇)、村(屯)和帮扶单位。要完善各类到户项目补助资金(物资)的兑付管理工作,严禁冒领、漏领现象,切实做到由贫困农户亲自签领,确保补助资金(物资)落实到贫困农户。2009年上半年,各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2008年扶贫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历年挂帐进行全面清理,并将检查清理结果书面报告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对违规使用扶贫资金的县(市、区)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扶贫资金分配要与各县(市、区)扶贫资金的管理状况、使用效果、资金整合情况、工作经费到位情况挂钩。
(四)积极稳妥推进参与式扶贫。
参与式扶贫是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保障贫困群众扶贫开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有效形式。要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深入推进参与式扶贫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桂扶领发〔2009〕1号),抓好试点,积极稳妥推广参与式扶贫。要充分发挥政府及村级党组织、村委会的主导作用,组织和动员贫困群众参与扶贫项目的实施和管理,发挥贫困群众的主体作用。要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强化服务,及时解决推广参与式扶贫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为推广参与式扶贫创造良好的环境,确保参与式扶贫工作顺利开展。
(五)加强扶贫统计监测工作和扶贫机构能力建设。
各县(市、区)扶贫开发工作机构要加强自身队伍建设,担负起组织、实施扶贫开发各项工作的具体任务,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要高度重视扶贫统计工作,县(市、区)扶贫办要落实扶贫统计人员,安排专项工作经费,保证工作正常运转。要进一步加强扶贫统计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扶贫统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切实做好扶贫开发工作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保证扶贫统计数据及时、真实、可靠。要开展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试点工作,通过试点做到对象明确、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要结合试点工作完善扶贫对象识别机制,调整建档立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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