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政发〔2009〕22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十四日
河池市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道路旅客运输秩序,确保运输安全,改善农村微型车客运条件,满足群众乘车出行需要,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村道路旅客运输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工作。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是指在县内或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运行、起讫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毗邻县毗邻乡镇之间不含县城所在地的镇)的道路旅客运输。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微型车客运车辆,是指经营农村微型车客运的9座(含9座)以下的小型客车。
第四条 农村微型车客运管理实行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化、规模化、有序化经营,为农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的运输服务,促进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第五条 从事农村微型车客运的车辆按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享受政策优惠。
第二章 经营组织形式
第六条 管理模式。原则上由具有经营资质的运输企业组建权责明确、产权明晰、管理科学、结构紧密的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来经营管理。农村微型车客运公司在当地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下,依法依规进行客运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