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让广大农民群众参与到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全过程,确保广大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发挥农民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主体作用。
(三)坚持利益兼顾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分配关系,保障所有者、经营者、管理者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森林资源流失,确保森林资源增长、农民增收和林业增效,确保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四)坚持尊重历史原则。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不得借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之名对林业“三定”(稳定山权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打乱重来,重新分配。正确处理好改革与稳定的关系,既要坚定不移地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又要确保农村社会稳定,在改革中促进稳定。
(五)坚持有序推进原则。按照“扩大试点、稳步推开、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要求,正确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质量与进度的关系,既要有力推进,又要妥善处理、及时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种矛盾,严禁违规操作。
(六)坚持分类实施原则。在切实贯彻落实全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总体要求和部署的前提下,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状况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施行,不搞“一刀切”。在扎实推进主体改革的同时,积极探索与之相宜的配套改革。
三、目标任务
从2009年开始,到2012年底止,用4年左右的时间,全市在林业“三定”的基础上,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配套改革,完善政策,健全服务,规范管理,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到位、责权划分明确、利益保障严格、监管服务有效的现代林业产权制度,建立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多种经营形式并存、责权利相统一的林业经营管理新机制,建立起采伐管理科学、流转程序规范、公共财政支持有力、投融资政策完善、社会服务体系健全的林业可持续发展新机制,实现森林资源增长、农民群众增收、生态环境良好、林业产业发展、林区社会和谐的目标。
四、总体安排和进度要求
(一)全市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总体安排:2009年,在凤山县全县先行试点的基础上,针对不同地区、不同类型,在全市的其他十个县(市、区)各选择两个乡(镇)进行扩大试点(名单详见附表);2010年初~2012年底,在全市整体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