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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佛山市限摩区域摩托车提前报废或迁出补偿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佛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摩托车管理的实施意见》,鼓励限摩区域内市民提前报废和迁出本地牌证摩托车,特制定本补偿办法。

  一、补偿对象

  (一)具有我市有效《机动车行驶证》、其登记的所有人住址属于限摩区域内、使用时间未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提前报废或迁出本市摩托车的车主(合法持有人)。

  (二)使用时间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延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的摩托车车主(合法持有人)。

  二、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补偿

  (一)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未达到使用年限的摩托车办理提前报废的,按减除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给予车主补偿。具体计算办法:以摩托车购买原价(以车管部门存档的购车发票为准)为基价,按两轮摩托车为10年,三轮摩托车为8年的使用年限,减去摩托车折旧额后的摩托车净值,即是对车主的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

  偿金额=购车价-
  购车价
  ×已使用月数

  使用年限10或8年×12个月

  如按上述公式计算的补偿额小于1440元,按照1440元给予补偿。

  (二)在其所在区域实施限行之日起,已达到国家规定使用年限,但经检验合格可延长使用年限的摩托车提前报废的,按照其报废的提前时间给予如下补偿:每提前1个月报废,补偿40元;补偿额等于提前报废的月份数乘以每月定额标准40元。如提前3年整报废的,补偿额可达到最高限1440元。

  (三)已享受第(一)款规定的补偿的,不再享受第(二)款规定的补偿。

  三、对提前报废摩托车的交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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