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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外省籍摩托车遣返指导意见的通知

  违法当事人不愿意办理托运手续填写托运登记表的,将查扣的车辆按行驶证的地址托运遣返,并相应地将托运登记表按行驶证地址以挂号信的方式邮寄。

  (三)货运公司定期到各区保管场办理托运手续,及时安排车辆将办好托运手续的摩托车装运出场。保管场清点装车情况、核签装车清单。

  六、职责分工

  (一)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遣返工作的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等工作。

  (二)公安部门负责截查滞留车辆,录入电脑台帐,对车辆进行合法性审查,处罚违法当事人。对本省外市籍摩托车,教育劝导违法当事人自行遣返;对外省籍摩托车,审核后委托货运公司集中托运遣返。

  (三)交通部门负责落实有资质、有规模、信誉良好的货运公司,开展集中托运遣返工作,并协助公安部门办理车辆移交等相关工作。

  (四)物价部门负责对货运公司的收费标准进行检查监督,稳定托运价格。

  (五)财政部门负责凭公安部门审核的相关材料向货运公司结算托运费。

  (六)货运公司负责定期办理车辆托运,保障托运的车辆完好无损。

  七、工作要求

  (一)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宣传我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以及打击外地摩托车的措施和决心。对8月1日前查扣的外省籍摩托车,按市政府《整治方案》的处置原则处罚后予以放行,并教育劝导违法当事人自行将车辆转移出我市(写《保证书》)。对处罚后放行的外省籍和本省外市籍摩托车,要预留2个小时的通行时间给车主将车辆转移出佛山。

  (二)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外地摩托车遣返工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实施好摩托车遣返工作。尽可能设定1个保管场集中停放被查扣的车辆,若条件所限,可选择2-3个保管场停放。保管场选择应靠近主干道,并对停放车位进行编码(或划分区域),方便查找和装车。

  (三)公安部门要及时处理各类不稳定因素,督促车辆保管场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四)各区要定期向市加强摩托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开展情况。

  (五)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研究制定,工作中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上报(联系人:廖远生;联系电话/传真:82961030;电子邮箱:xianmoban@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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