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外省籍摩托车遣返指导意见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外省籍摩托车遣返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外省籍摩托车遣返指导意见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我市摩托车管理工作的要求,结合2006年《关于限制外地籍摩托车行驶的通告》规定,我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在我市范围内进入禁行区域的外省籍摩托车实施遣返。为帮助车主尽快将车辆遣返,特制定遣返指导意见:
一、遣返对象
对进入我市禁行区域的外省籍摩托车,经公安部门截查扣留后,对其实施遣返原籍地。
二、遣返方式
对8月1日后查扣的外省籍摩托车,按市府办公室《印发全市集中开展外地及涉牌涉证摩托车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佛府办函〔2010〕493号,以下简称《整治方案》)的处置原则处罚后,委托货运公司集中将车辆托运遣返原籍地,托运费用由相关区财政负责。各区可利用竞争性谈判方式进行选择确定货运公司。
三、遣返期限
对外省籍摩托车托运遣返的期限根据《整治方案》的工作期限确定。期限内,托运费用由区政府财政支付,逾期由车主自行支付。
四、遣返目的地
货运公司负责将车辆运送到车籍的地级市,到达后通知提车人提车;当事人选择将车辆运送到县级地的,所在地级市至县级地的托运费由提车人按市场价自负(提车时交付)。
五、操作办法
(一)公安部门对外省籍摩托车查扣后,现场向违法当事人派发托运遣返须知,内容包括车辆停放点、预约处理的日期和带备的资料(行驶证、身份证、居住证或暂住证,以下简称“三证”)。
(二)将查扣的外省籍摩托车集中停放在指定的保管场,对车辆进行合法性审查,对违法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罚;核对“三证”后,由违法当事人填写托运登记表,盖公安部门公章,告知办理托运手续的日期;录入托运登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