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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11.美术品经营单位设立备案。

  二十六、市卫生局(11项)

  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2.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3.食品、公共场所、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消毒产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4.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

  5.医师执业注册及变更注册审批;

  6.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许可;

  7.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气功活动审批和从事医疗气功人员资格认定;

  8.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9.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10.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选址和设计卫生审查及工程验收;

  11.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核发。

  二十七、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19项)

  1.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增减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批准;

  2.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划转审批;

  3.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资产处置审批;

  4.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核准;

  5.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审批;

  6.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薪酬批准;

  7.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审批或者备案;

  8.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审批;

  9.国有企业工资总额审批;

  10.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章程批准;

  11.所出资企业在增资扩股中放弃国有股认股权以及在上市公司配股中国有股放弃配股权或采用定向增发非国有股份致使国有股比例下降的审批;

  12.国有企业重组、改制的申请及方案审批;

  13.所出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重大投融资计划、对外担保批准;

  14.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冲减国有权益审批;

  15.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16.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者备案;

  17.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申请和结果批复及相关材料备案;

  18.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审核;

  19.所出资企业投资设立的重要子企业的重大事项审批。

  二十八、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5项)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

  4.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审核;

  5.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审批。

  二十九、市民族事务委员会(1项)

  1.公民民族成分变更审批。

  三十、市国家保密局(3项)

  1.携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单位和人员核准;

  2.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投入使用审批;

  3.制作、复制国家秘密载体定点单位认定。

  三十一、市地方税务局(31项)

  1.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审批;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3.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注销)的核准;

  4.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

  5.对纳税人申请代开税务机关统一发票的审批;

  6.对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销毁的审批;

  7.印制发票企业生产发票的次品、废品销毁的审批;

  8.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通知书下达的审批;

  9.申请使用发票监制章的审批;

  10.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核准;

  11.纳税人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核准;

  12.纳税人纳税申报方式的核准;

  13.纳税人定期定额缴纳税款和变更纳税定额的审批;

  14.外方以优惠利率贷款给我方取得利息免征预提所得税的审批;

  15.企业在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财产损失审批;

  16.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审批;

  17.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

  18.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

  19.纳税人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应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或者因城市规划自行出售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审批;

  20.申请税务机关代开建筑业、销售不动产业统一发票的审批;

  21.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22.随军家属就业税收优惠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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