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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河政发〔2009〕30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驻河池中直、区直各单位: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通知》(桂政发〔2009〕1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提高行政效能的实施意见》(河政发〔2009〕7号)的要求,凡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必须进入各级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办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新办证大厅已于2009年3月30日正式启用,为扎实推进集中办理行政审批工作和政务公开,完善政务服务运行机制,构建服务型政府,市人民政府决定对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窗口设置

  (一)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或业务受理量较大,设立(或挂牌)行政审批办公室的政府部门,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为常驻服务窗口,派驻窗口工作人员,在市政务服务中心集中受理、办理本部门的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设立常驻服务窗口的单位有38个: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管理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招商促进局、市房产管理局、市物价局、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水利局、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气象局、市农业机械化事业局、市广播电视局、市交通局、河池公路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运输管理处、河池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房改办、市司法局、市烟草局。

  (二)承担行政审批事项少或业务受理量少的政府部门,必须明确一个内设机构牵头负责,做到“一个窗口对外”,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办理行政许可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驻综合服务窗口的单位有17个:市农业局(星期一)、市粮食局(星期一)、市科技局(星期一)、市教育局(星期一)、市扶贫办(星期二)、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星期二)、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星期二)、市编办(星期二)、市国家保密局(星期三)、市档案局(星期三)、市地震局(星期三)、市体育局(星期四)、市民族事务委员会(星期四)、市侨办(星期四)、市宗教办(星期五)、市新闻出版局(星期五)、市残联(星期五)。

  (三)承担行政审批事项较多,业务受理量大,由于场地限制,暂时无法完全进驻但必须安装使用全区统一的“政务服务及监察通用软件”和视频监控系统,纳入电子效能监察监督管理体系的窗口单位有1个:市交警支队。

  二、工作要求

  (一)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增强服务意识,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从体制和机制上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保障,确保调整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事项工作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二)各部门要加快内部审批职能调整,将新设立(或挂牌)的行政审批办公室成建制进驻政务服务中心,充分向窗口授权,使行政审批的重心和实体性职权向窗口转移,增强窗口办事能力,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

  (三)监察局、编办、法制办、政府督查室、政务服务中心管理办公室要切实加强监督检查,将政务服务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评指标。对不愿进驻政务服务中心、不按规定在政务服务中心办理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项目“体外循环”、“两头受理”的部门要给予通报批评,并严格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附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项目

  二○○九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窗口单位和行政审批项目

  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0项)

  1.属市级权限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基本建设项目核准;

  2.属市级权限的外商投资基本建设项目核准;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情况特殊可以不进行招标审批;

  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招标内容核准;

  5.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6.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符合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验收;

  7.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8.《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备案;

  9.职工集资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10.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项目立项审批。

  二、市经济委员会(8项)

  1.属市级权限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2.属市级权限的外商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

  3.固定资产投资工程项目合理用能专题论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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