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能源审计制度。选取部分典型的办公建筑进行能源审计试点,对建筑能耗进行全程监控;公共机构要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设备的运行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和经济性评价,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4.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公共机构要建立、健全本单位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设置能源管理岗位,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加强对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四、保障措施
(一)健全节能工作组织管理体系。
切实加强对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加快建立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分工配合、相互协调的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和指导、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事局、监察局、建设规划委、统计局、审计局、公安局、司法局、法制办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配合做好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同时,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和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公共机构节能联席会议和联络员会议,加强协调和信息沟通以及业务交流,及时研究协调有关工作。
(二)开展节能宣传和培训。
在全市公共机构广泛开展学习宣传贯彻《条例》活动,组织“节能宣传周”、“公共机构节能论坛”、“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推介会”以及“能源短缺体验”等活动,提高各级公共机构的主体意识、表率意识和法制意识,形成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良好风尚。同时,建立节能专项培训的长效机制,普及型与专业型培训相结合,开展分层次、多批次的专项培训工作,切实提高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实现监督管理与自觉节能的良性互动。
(三)完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
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逐步建立与完善政府投资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管理机制,多渠道筹措节能改造资金。市财政部门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将市本级国家机关办公建筑的节能改造费用纳入财政预算,由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一申请、统一调配、统一管理;积极争取中央财政和自治区级财政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照明器具国家财政补贴资金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单位或办公建筑进行合同能源管理试点,探索社会化、市场化筹集节能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