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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2009―2010年)的通知

  4.实施用水器具改造。更换不符合节水标准的龙头、冲洗阀、水箱等用水器具,维修改造年久失修、氧化锈蚀、漏失严重的供水管网和设备;推行雨水收集利用和“中水”回用等节能技术,采用滴灌、自动喷灌等先进用水设施,节约绿化浇灌用水。

  5.既有办公建筑节能改造示范。对既有办公建筑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选择部分有代表性的建筑作为节能改造试点,按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和技术规范,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外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同时,对运行设备进行节能改造,优化照明、电器、电梯、空调等设备用电控制系统。

  6.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公共机构新建及改扩建建筑要全面执行现行国家和自治区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推广“绿色建筑”和应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倡导使用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建立完善建筑全过程节能跟踪管理体系,加强建筑节能设计、施工验收、综合评审和节能全过程监管,对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

  (四)控制源头,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1.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不再采购能效标识2级以下的办公产品。

  2.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将工程和服务采购列入政府节能采购中,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五)完善制度,形成约束和激励机制。

  1.节能目标责任制度。将公共机构节能列入全市节能减排目标考核范围,节能的组织领导、管理制度、工作措施和节能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公共机构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节能工作列入年度绩效考评,与年度评优、评先等奖惩目标挂钩。建立相应奖励制度,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自治区、河池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2.能源消耗定额制度。根据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制定能源消耗定额;2009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行政单位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2010 年底前完成市本级所有公共机构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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