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8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日
河池市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在行政管理工作中针对不特定人、不特定事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通告等行政公文。规范性文件是行政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我市全面正确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行政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发展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 号) 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9〕34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市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以规范行政执法、转变政府职能为重点,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为核心,以推进法治、诚信、服务性政府建设为载体,开展好我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优化我市政策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各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乡(镇)人民政府、2008年12月31日继续保留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三、清理原则
(一)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要求不相适应的,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已被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阶规范性文件所代替的,制定依据已被废止的,应当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