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居民因突发急病在本市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要在5个工作日内补办转院等有关手续,否则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九条 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支付。
(一)城镇居民门诊大病病种范围,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慢性病门诊治疗病种和门诊治疗用药范围一致,实行定点医疗,定用药品种,定治疗项目管理。
(二)发生门诊大病费用的参保人员,实行年度内一次性起付标准500元。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一个参保年度内除门诊放疗、化疗、透析、抗排斥、免疫抑制剂外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000元;进行门诊放疗、化疗、透析或组织器官移植手术后进行抗排斥(或免疫抑制剂)治疗的,一个参保年度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由统筹基金支付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
第三十条 下列范围发生的医疗费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二)因本人吸毒、打架斗殴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三)非急病急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
(四)因自杀、自残、酗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五)在境外和港、澳、台地区住院的;
(六)未经批准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三十一条 参保居民急诊、急救需要住院的,可就近选择任何一家定点医疗机构诊治。参保居民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留观72小时内死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参保居民亲属应持原始医疗费收据、死亡证、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销。
第三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门、急诊医疗费用,视同一次住院,其费用按住院有关规定办理,但一个医疗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1000元,并先由患者垫付。医疗终结后,携带患者门诊病历、检查化验单、费用明细(清单)、收费单据等材料按有关规定到所在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报。在校学生因意外伤害事故发生的无责任人的确需住院的按住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章 就医结算
第三十三条 就医办法。参保居民以其居住地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首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参保人员应持本人身份证(其中未成年城镇居民可持户口簿、在校学生可持学生证等)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等,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结算。
第三十四条 门诊医疗费用结算。
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支付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年度划拨给参保居民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由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办法统筹管理。作为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应该为参保的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并按门诊小病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实施。
参保居民按照年度每年自愿选择选定并已经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中途不得更改。
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每年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和签约的服务协议审核后,按照预算定额年初预拨、年底按考核办法和服务协议结算支付。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向医院出示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学生证等)、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医院应对参保人员人、证、卡相符情况进行严格审核,确认无误后,与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联网手续。医疗终结后,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参保人员与医院只结算应由个人自负部分,其余费用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院定期结算。因个人原因导致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发生的医疗费用由个人承担;因医院方面的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住院未能联网结算的,由医院承担责任。
(二)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记帐,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照预算定额和考核办法按月结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