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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在上述(一)、(二)项补助基础上,对符合下列条件的特殊人员,政府再给予补助:

  1.对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个人缴费部份,政府每人增加补助10元,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增补5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元,市政府增补金城江区每人每年1元,金城江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1元,县(市)财政每人每年增补2元。

  2.对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的家庭缴费部分,政府每人增加补助60元,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增补3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15元,市政府增补金城江区每人每年7.5元,金城江区政府每人每年增补7.5元,县(市)政府每人每年增补15元。

  对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及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年人)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在中央财政、自治区财政补助后,不足部分由县(市、区)政府全额补助。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职工家属参保经费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章 医疗待遇

  第二十六条 门诊医疗待遇。建立小病医疗统筹基金。从参保居民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4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2元的额度建立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

  (一)在河池市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统筹管理办法未出台之前,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在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未成年人每人每年24元,成年人每人每年32元。超过额度的医疗费用和居民个人应自付的医疗费用,由居民个人向定点医疗机构现金交费。

  (二)大中小学学校的卫生室或卫生所应该根据实际情况申请作为该校学生的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的门诊小病医疗统筹部分原则上根据学校的申请按年度统一划拨给所在学校的卫生室或卫生所,根据门诊小病医疗统筹办法统筹管理。作为首诊定点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学校的卫生室或卫生所应该为参保的学生提供基本医疗及公共卫生服务并按门诊小病医疗统筹管理办法实施。

  参保居民按照年度每年自愿选择选定并已经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途不得更改。

  第二十七条 住院医疗待遇。

  (一)住院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成年居民年度内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为: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100元,一级医疗机构150元,二级医疗机构300元,三级医疗机构500元;第二次及以上住院的,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50元,一级医疗机构100元,二级医疗机构150元,三级医疗机构300元。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每次住院医疗费起付标准为100元。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一个年度内,每个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2万元。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八条 住院医疗费用支付。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以下医疗费,由个人现金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一定比例支付。

  (一)参保居民在社区卫生医疗服务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70%,个人自付30%。

  (二)参保居民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60%,个人自付40%。

  (三)参保居民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40%,个人自付60%。

  (四)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30%,个人自付70%。

  参保居民在河池市辖区外急病住院,或经批准转院到市外住院治疗,发生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上述规定基础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不按审批程序办理转院手续而到市外医院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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