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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一)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原件及复印件。

  (二)在外地学校上学的,提供学生证、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或学校开具的在校证明;在河池市学校(包括幼儿园、大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上学的随学校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的提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原件及复印件,正在办理参保手续的提供学校证明。

  (三)在外地务工的,提供用人单位证明或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长期在外地居住的,提供居住地派出所证明或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证明。

  (五)家庭成员中有离休人员的,提供离休人员医疗证原件或离休证复印件。

  (六)其他不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七条 初始阶段,2009年6月1日至12月31日与2010医疗年度合并作为一个医疗年度。自参保之日起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但2009年度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第十八条 自2010医疗年度起,参保人员按《暂行办法》的规定缴费并享受相应医疗保险待遇。符合条件未及时参保缴费的,在以后年度参保时,实行1个月等待期。等待期满后,享受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待遇。

  第十九条 居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发给全市统一制作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按参保登记渠道发放,即由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发放给参保城镇居民。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续缴医疗保险费时,应持身份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按照参保登记渠道确认缴费数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应妥善保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如有遗失或损坏,应及时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申报或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挂失和补办手续。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亲属要及时携带死亡证明、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到参保登记点办理注销手续。参保人员保管或使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卡不当造成损失的,由本人承担责任。

  参保人员因各种原因不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已缴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五章 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参保人员的户籍、定点医疗机构、低保或重度残疾身份等基础信息不得变更。

  第二十三条 参保人员因户籍、学籍变动等原因致使参保登记点发生变动的,应在下一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和学籍变动证明,到原参保登记点办理减员手续,再到新参保登记点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低保或重度残疾身份等信息需变更的,应于每个医疗年度缴费期内携带本人身份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卡)报参保登记点备案,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统一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其他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参保登记点汇总后,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按月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大中小学阶段的学生,由所在学校按上述时间要求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 缴费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60元。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政府补助金城江区(未参加职工医疗保险人员)每人每年15元,金城江区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5元,县(市)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0元,成年居民个人缴纳60元。

  (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20元。其中中央政府每人每年补助40元,自治区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0元,市政府补助金城江区每人每年15元,金城江区政府补助每人每年15元,县(市)政府每人每年补助30元,未成年居民个人缴纳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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