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实行年度目标管理及考核,县(市、区)具体责任的内容及考核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与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在签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年度目标任务时予以明确。
(三)按属地管理原则,城镇居民应当在所在户籍地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四章 登记缴费
第十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即从每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层工作机构设在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各乡(镇)、街道、社区和学校(幼儿园)负责组织辖区内的居民(学生)办理参保并设专人负责具体承办代办业务。
第十一条 成年居民参保(包括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
(一)需提供的材料:户口簿、身份证(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除外)及其复印件、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二)登记参保程序:以家庭为单位到所在社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家庭应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家庭成员登记表》,个人应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申请登记表》,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将居民参保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参保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用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汇总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将审核结果传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再将审核结果下传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为参保居民开具缴费通知单,参保居民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对不符合参保条件的,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书面向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说明原因,由社区工作机构向申报对象说明原因。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应在每个医疗年度缴费期结束后的1个月内,将参保人员资料汇总整理报送所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各单位要负责组织单位家属办理参保并设专人负责具体承办代办业务。
第十二条 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参保。
(一)需提供的材料:学籍证明,每人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
(二)登记参保程序:以学校(幼儿园)为单位统一到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学校(幼儿园)应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校(幼儿园)登记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将未成年居民参保的基本信息录入计算机管理系统,并将参保登记人员的基本信息用书面和电子版两种形式分类造册,并附各类参保人员汇总表、相关证明材料报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再将审核结果传送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站(所),为学校(幼儿园)开具缴费通知单,学校(幼儿园)到指定开户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 属于低保对象、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参保,每年9月统一由市、县(市、区)民政行政部门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及相关证明材料并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等参保手续。
第十四条 属于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等困难居民,每年9月统一由市、县(市、区)残疾人联合会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人员名单及残疾等级证明并办理申报、登记和缴费等参保手续。
第十五条 缴费时间。原则上定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缴纳下一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称为医疗年度缴费期),逾期不予办理。城镇居民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个人缴纳部分应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交。
第十六条 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不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但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