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18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桂政发〔2007〕37号)和《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河政发〔2009〕2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做好河池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各县(市、区)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及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发动、政策咨询、扩面征缴,协助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及其他医疗管理服务等工作。
第二章 目标任务
第四条 从2009年起,用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与河池市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相衔接,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城乡居民,实现河池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目标。建立完善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多平台的政策体系,形成多渠道的合理筹资机制,建立健全医疗保险基金的规范管理机制和安全完整的运行机制。
第三章 参保范围和统筹层次
第五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居民。
参保人员应具有河池市行政区域内的县(市、区)居民户籍和非河池市户籍但在河池市已办理一年以上暂住证。大中小学阶段(包括幼儿园,下同)的学生具有所在学校的学籍。
第六条 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之初参保居民身份界定,以2009年6月1日为基准日,根据本人身份证出生日期确定未成年居民和成年居民。自2010年起,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上年度12月31日。
第七条 符合城镇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双重身份的,只按其中一种身份享受政府补助。
第八条 居民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发生重叠的,只能享受其中一种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分级实施。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业务流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制定、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负责协调组织所辖县(市、区)推进市级统筹工作。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资、使用和管理。
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作为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代办机构,行使本区域内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宣传动员、参保登记、保费收缴、医疗待遇审核、支付和证卡发放等业务经办工作职能,负责组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事务站(所)办理辖区内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资格认证、参保登记、变更以及医疗保险费收缴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