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07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十八日
河池市公共机构节能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
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市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系统各级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教育和培训,普及节能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机构人员的节能意识,增强节能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预算,用于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以及节能的改造、监督管理、宣传培训、信息服务和表彰奖励等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