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将地方交通规费部分征稽管理人员带编转岗充实地方公路养护管理所。随着我市几年来大规模的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完成,预计到2010年将达到7500公里,养护任务繁重,可适当增加农村公路养护技术管理人员。各公路所在原有编制的基础上,将部分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征稽管理人员带编转岗到公路所安置,加强农村公路养护工作。
三是将地方交通规费部分征稽管理人员带编转岗充实港航管理所。沿红水河的天峨、南丹、东兰、巴马、大化、都安等6个县航管所在现在编制基础上调转增加编制2-3人,其余各县市区调转增加1-2人。将部分地方交通规费部分征稽管理人员带编转岗到港航部门工作,加强地方港航工作。
四是各县市区地方交通规费征收聘用人员由各县市区按照有关规定妥善解决。
按法定程序,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全市地方公路路政执法机构等名称、级别和事业编制,允许超编运行,直到超编人员自然消化为止。
(六)依法依规办理社会保险手续。
单位和职工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及当地的有关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原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在人员安置前补缴完毕。对于提前退休的在职在编人员,应先一次性补缴不足法定退休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具体补缴数额,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与合同用工人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及时支付工资、交清拖欠的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所欠职工债务等。原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被安置到其他用人单位的,要做好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或接保、续保工作。
有关费用要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中央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预留安排。
(七)经费来源。
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的有关文件精神,自2009年1月1日起,河池市公路管理处、河池市港航管理处、河池市交通工程质量监督分站、河池市交通科技研究所、河池市交通职工培训服务中心,各县市区公路管理所、港航管理所等经费来源由原来的自收自支或财政差额拨款改为中央财政转移支付。为确保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发〔2008〕37号文件有关“转岗不下岗、待安置期间级别不变、合规合理的待遇不变”的总体要求,保证其经费来源。地方交通规费征稽管理人员带编转岗到本系统其他部门工作,由交通主管部门另行专题报市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核定。
五、安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