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贫困大学新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09年贫困大学新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33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我市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上大学工作进展顺利,目前,大学录取工作已接近尾声,为使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有效资助,能够顺利入学,现将做好2009年贫困大学新生助学资金发放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助学资金的统筹管理

  按照政府主导、统一管理、集中使用的原则,将财政拨款和社会捐助的资金在市、县市区财政局开设专户管理,由市、县市区资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统筹安排发放资助资金。

  二、制定助学资金的发放标准

  市、各县市区资助工作领导协调小组要参照自治区的补助标准,根据资助经费的筹集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发放标准,主要用于一次性资助贫困家庭大学新生上学路费及入学后的短期生活费。

  综合各部门的资助经费、社会捐助经费、市本级筹集的经费情况,市本级2009年发放标准为:区内专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800元;长江以南区外专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1000元;长江以北区外专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1200元(指定捐助个人的除外);区内本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1600元;长江以南区外本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1900元;长江以北区外本科院校录取的贫困大学新生每人2300元(指定捐助个人的除外)。各县市区可根据各地财力情况参照市发放的标准,制定补助标准。

  三、明确助学资金的发放对象

  助学资金的发放对象是指已经在校建立有贫困生档案的高中(含职业高中)学校的应、往届贫困生,参加今年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录取的大学新生。

  四、严格把握贫困生的认定标准

  市、各县市区教育局,各高中学校要按照《关于建立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工作的通知》(桂教财基[2007]67号)规定的建立贫困生档案程序和贫困生认定的基本标准,严格把关,未经学校认定,没有建立贫困生档案的考生,不能列入助学资金发放对象。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及时建立贫困生档案的学生,需经资格认定,补建档案后,可列入助学资金发放对象,防止出现突击资助或遗漏资助的情况。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