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河池至都安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征地劳务费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金城江区、宜州市、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自治区四委厅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二、被征地拆迁地上附着物的拆迁补偿标准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按《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和城市规划区外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的补偿标准。参照《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执行。
(三)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实施地面附着物拆迁的补偿标准。各县(市、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厅、林业局、统计局《关于公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被征用土地年均产值基数标准和拆迁补偿标准〉的通知》(桂发改法规〔2009〕5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支持基础设施重大项目建设用地征地拆迁若干规定的通知》(桂政发〔2008〕63号)的规定,结合本县(市、区)的实际并兼顾六宜高速公路的补偿标准,制定出本辖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
(四)在城市规划区外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二次装修的拆迁补偿标准。在(桂发改法规〔2009〕52号)和(桂政发〔2008〕63号)中均未明确,各县(市、区)在制定本辖区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标准时增加此部分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