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验收阶段。
1.2010年1月底前为渣场、料场、排污口规范化建设、尾矿库整治项目验收时间。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未完成的,一律关闭。
2.2010年4月底前为相关审批手续验收时间。逾期未完成整改任务的,一律停止建设生产。
3.2010年7月底前为废水处理厂、冶炼废气脱硫设施建设整治项目验收时间。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一律停产治理;停产治理未完成的,一律关闭。
全市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按照《河池市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要求》落实(见附件)。
五、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周密部署,精心组织。
各县(市、区)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重视涉砷企业环境整治工作,落实责任,要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任务和措施,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狠抓落实。
1.县(市、区)人民政府职责。县(市、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负责,停产治理、限期治理以及关闭取缔决定由县级人民政府下达。按照整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环保部门统一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层层落实责任。强化责任追究,对未完成整治任务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对造成较大、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的,依法追究企业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在落实整治工作的同时,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职责,确保社会稳定。
2.相关部门职责。一是对停产治理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暂扣采矿许可证;水利部门要依法暂扣取水许可证;环保部门要依法暂扣排污许可证。二是对关闭、取缔的企业,经济管理部门要提出依法予以关闭、取缔的企业名单和依法吊销生产许可证;供电部门要落实断电措施;供水部门要落实断水措施;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部门要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和依法注销土地使用证;水利部门要依法吊销取水许可证和入河排污口设置同意书;环保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工商部门要依法吊销营业执照;金融部门要停止银行贷款;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对整治工作进行专项督查督办;监察机关要对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