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涉砷行业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09〕261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河池市涉砷行业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施行。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河池市涉砷行业企业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全面落实2009年8月4日至6日环保部华南督查中心对我市环保专项行动及涉砷行业企业督察提出的要求,彻底整顿我市涉砷行业企业发展秩序,解决涉砷行业环境污染问题,消除污染隐患,提升涉砷行业企业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大涉砷行业整治力度,实现涉砷行业企业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杜绝较大及重特大环境污染事件发生,促进我市环境和经济协调发展。
二、整治范围及对象
(一)整治范围:河池市行政区域。
(二)整治对象:有色金属采、选、冶等所有涉砷企业及废弃砒霜厂、冶炼厂旧址。列入涉砷行业整治对象的企业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据实确定。
三、整治内容
(一)未经环保审批正在建设的建设项目,责令其立即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保手续;未经环保审批已建成投产的企业,责令其立即停产,限期补办环保手续。
(二)履行环保审批手续,已建成投产,但环保设施未按环保批复要求建设,限期要求进行环保“三同时”建设,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生产。
(三)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但试生产超过三个月,未申请验收的,以及申请验收但未达到验收要求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停止试生产,限期整改和申请验收。
(四)履行环保审批手续且通过环保验收,但日常检查存在排放污染物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企业,责令其限期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