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5.用水器具节能改造。
主要内容:从2009 年上半年起,清查重点用水公共机构,对其进行水平衡测试、整合及诊断分析,进行用水设备改造。各级公共机构要对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分批进行更换。“十一五”期间,节水率达到20%以上。
方法步骤:2009 年上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和诊断分析,选择代表性单位作为用水器具节能改造试点。2009 年下半年,在全市公共机构中推广示范经验,开展用水器具节能改造。2010 年上半年,全市公共机构基本完成改造任务。2010 年下半年,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财政、建设规划、质监和供水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集中管理的办公区及部分重点能耗使用单位。
6.建筑围护结构改造。
主要内容:逐步改造各级公共机构办公建筑中不符合节能要求的外墙、天面隔热层和门窗,采用新型保温隔热墙体、天面材料、保温隔热玻璃和外遮阳设施材料等。
方法步骤:2009 年下半年,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及专业人员进行综合调研诊断和分析,选择代表性建筑作为围护结构节能改造试点。2010 年逐步运用新型节能材料与技术对外墙、屋面及门窗进行改造,提高围护结构保温隔热性能。
组织单位: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牵头,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建设规划、质监部门参加。
实施单位:全市各级公共机构。
(三)抓好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规模控制及节能管理。
主要内容:各级公共机构要严格按照办公用房建设管理有关规定控制新建项目,特别是新增用地项目的建设规模及标准;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积极采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设备)和新型墙体材料,建设节能、节水、节材和利用新能源的绿色建筑;各级政府职能管理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相关规定,对公共机构新建、扩建或改造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抓住节能设计审查、节能专项验收、节能效果检测和节能建筑认定四个环节,搞好建筑施工全过程监控工作。
组织单位:各级建设规划部门牵头,各级财政、机关事务管理、质监部门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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