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步骤
(一)前期准备。2009年8月20日前,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参保职工数据库,对历年基金征缴和待遇支付资料进行分类归档,对暂收、暂付款和欠费进行全面清理,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基金要做到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二)财务审计。2009年9月20日前,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入和支出情况,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协助市审计局做出审计结论。
(三)移交衔接。各县(市、区)必须于2009年9月30日前,将2009年8月31日以前历年滚存结余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转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在市级统筹前挤占挪用的基金尚未收回的,属于哪一级的责任仍由那一级在规定的时限内负责追收。县(市、区)参保单位的历年欠费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并在规定的时限内上解,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监督。移交时要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实现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平稳过渡。
四、明确管理职能
(一)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承办全市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市本级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缴和基金稽核;
3.负责审批和发放全市工伤保险待遇;
4.编制基金预决算,按时上报工伤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
5.按规定负责工伤保险基金的管理;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二)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承办本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各项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1.办理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登记、变更登记及注销登记;
2.负责本县(市、区)所辖参保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的征收和基金稽核;
3.受理、审核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申请,按照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授予的审批权限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审批;
4.负责发放工伤保险待遇;
5.配合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编制工伤保险基金预决算;
6.法律、法规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