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发〔2009〕39号)
各县(市)、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四日
河池市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实施方案
为了提高我市工伤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推进工伤保险制度健康协调发展,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2003年第375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2006年第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发〔2009〕4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河池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按照《
工伤保险条例》和自治区、河池市的有关规定,在我市建立政策体系法制化、工作程序规范化、业务标准统一化,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相结合、抗风险能力强的工伤保险基金市级统筹制度。
二、总体目标
(一)从2009年10月1日起,我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筹集、统一使用、统一管理。由市级统一管理和使用全市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基金全部上划市级管理,市级按月核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到各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并由县(市、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发放。
(二)从2009年10月1日起,工伤保险业务经办流程和管理制度实行市级统一,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和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财务账户管理、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统一业务流程和业务信息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