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县内购置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内跨县购置渔船,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区内跨市购置或跨省卖出渔船,由县、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渔业捕捞许可证。
1.申请渔业捕捞许可证的渔船,必须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国籍)登记证书》。
2.17.6KW以下(含17.6KW)的内陆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17.6KW以上的内陆捕捞渔船的渔业捕捞许可证,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发。
3.因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渔船需注销渔业捕捞许可证的,由发证机关负责注销。
(三)内陆渔船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和渔业捕捞许可证审批、发放所需申请表格、证明、批准书等文书格式按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四、认真加强渔船安全生产管理
(一)广泛开展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和宣传,努力提高渔民的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各县(市、区)一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渔业法律法规和渔业安全生产知识;二是定期组织开展船员培训,提高船员安全生产操作技能;三是印制渔业安全生产知识宣传册,并发放到每一艘渔船;四是在渔船船体、渔港码头、渔业村(社)等重要位置设置永久性的渔业安全生产警示标语。
(二)明确责任,加大渔船安全检查力度。一是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市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与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各县(市、区)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与各渔船船主之间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明确各方在渔业安全生产及管理中所应担负的责任。二是各县(市、区)渔业执法监管机构每月要对区域内渔业港口、码头、渔船、船网工具的安全情况进行重点抽查,每季要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努力消除事故隐患。三是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结合日常检验管理工作,开展船舶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监督整改。
(三)严格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内河小型渔业船舶检验办法(试行)》(桂渔核字〔2008〕22号),坚持高标准、高质量、严要求,对不符合要求的渔船一律不给办理相关证件。